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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 分清央地事权实行差别化调控

日期:2017年12月21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此外,会议在谈到实行差别化调控时,首次强调要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欧阳捷分析,所谓“地方事权”,实际是延续了过去落实地方政府稳房价的责任,但将其内涵进行了扩大化。第一,热点城市和一二线城市供应不足,导致了房价上涨的预期比较强烈;第二,热点城市房价控制的责任已经落实到地方政府,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必须抑制地方的资产泡沫;第三,要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要实现“住有所居”。

所谓“中央事权”,一方面是指中央政府需控制货币发行,只有控制住金融才能够控制房地产金融泡沫的风险;另一方面,房地产的长效机制建设、住房制度建设属于中央部门的职能;此外,房地产税及相关税收改革也属于中央政府的事权内。

同时,不仅是房地产市场本身的调控,住房金融市场的调控也受到中央高度重视。会议强调,要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

实际上,对于这一状况,业内已有预估。在全联房地产商会年会上,全联房地产商会名誉会长聂梅生指出,时隔20年以后重启房改,“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成为房地产行业新的定位。要从防范金融风险、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土地供给制度改变的宏观视角看待房地产行业的新转变,房地产行业要习惯从国民经济中,支柱型产业的“重点”向体制改革的“痛点”转变的位置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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