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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所有权、居住权可分离 房地产市场迎新变?

日期:2018年8月30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还有公租房的问题。谁有资格取得公租房上设定的居住权等一些具体内容和规则细节等,事关基本的社会公平,目前看还不太可能在民法典中得到回应,还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王轶表示。

居住权还将对房地产市场有一定影响。王轶称,居住权的身份性相当强,居住权人不能通过处分居住权获利;而且居住权人通常只能占有和使用住宅,除非另有约定,不能利用住宅获得收益。

对于租房市场中的随意“涨房租”现象。王轶认为,“涨房租”属于合同变更,对于有偿的居住权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

江平还认为,设立居住权后必然会影响房屋的流通。“进行居住权的登记后,房屋就不能随便买卖。从法律上来讲,房屋有了居住权等于设立了负担。设立了负担的房屋所有权不能随便卖卖,因为买的人无法入住。给第三人设立的居住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连所有权人也不能够随便住进去。必然会影响房屋的流通。当然,如明确告知房屋所有权有负担,但对方同意买那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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