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种用地供应渠道
在新供应建设用地方面,《暂行规定》提出新供应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市场商品住房和公共住房。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的,以建设出租的公共住房为主;市场商品住房用地可配建一定比例出租的公共住房,配建类型及比例在出让方案中明确。
对于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暂行规定》表示,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用地出让前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完善征(转)地补偿协议,政府不再另行补偿。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出让后,可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全资子公司。
对于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暂行规定》要求,在符合规划、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的前提下,符合规划的部分可协议出让给原用地申请单位或区政府确认的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用地申请单位),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剩余部分土地全部无偿纳入土地储备。
此外,早已受到诸多诟病的已出让未建用地,《暂行规定》也提出了“盘活”路径,表示其不属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土地但已依法处置完毕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无偿移交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后,住宅建筑面积部分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其中,居住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超出原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均建设公共住房。
对于土地使用权人单一且已建的现状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等合法用地(不含招拍挂出让用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无偿移交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后,可拆除全部现有建(构)筑物,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
市场主体主导的用地以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
在建设公共住房类型方面,《暂行规定》提出,具体住房类型由市、区住建部门综合考虑拟供应用地周边的人口结构、产业特征、住房需求及已有住房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政府主导的用地以建设出租的公共住房为主,市场主体主导的用地以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高等院校、大型科研机构及产业集聚园区周边以建设人才住房为主,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便利地区以建设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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