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闲置土地处置将有新的“操作指引”。中山市人民政府日前正式对外发布《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针对闲置土地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分类处理、多途径盘活利用的措施,加快推动闲置土地开发建设。
《细则》提出,因自身原因导致闲置,且按照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闲置土地
此次出台的《细则》明确,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根据《细则》,闲置用地被分为三类,分别为政府原因闲置土地、自身原因闲置土地和农村集体名下的国有闲置土地,并细化明确了闲置土地相关处置工作。
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各镇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土地或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盘活利用土地。
其中,镇区政府或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临时使用协议,安排为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
“对经政府批准临时使用用途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临时使用期间不认定为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相关负责人表示。
置换土地则是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但因规划不符导致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按价值相当、用途相同原则,提供新的国有建设用地。“通过置换土地,既保障土地使用权人权益,又可将闲置土地收储再出让,有利于资源盘活利用。”该负责人表示。
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经调查认定后,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有偿收回、无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细则》要求,此类闲置地块按照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述负责人指出,无偿收回工作常常因土地产权人不愿意配合收回工作而难以推进。为此,《细则》明确了无偿收回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利于中山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而对农村集体名下的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则参照政府原因和自身原因分类处置。
注重实操性解决实际问题
记者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截至2019年6月底,中山累计已处置闲置土地2400多宗,面积约6000公顷,已征缴闲置费11.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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