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市范围内普遍存在落实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到位的问题,赣州市院在辖区部署开展专项行动,11个基层检察院向当地税务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个基层检察院通过诉前磋商等方式依法开展监督。2020年1-9月,全市环境保护税入库5670万元,在全省占比21.7%,同比增长98.7%,收入总量、增量和增幅均居全省第一。
【典型意义】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是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正向激励企业节能减排,促进绿色生产、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颁布时间较短,实践中一些企业因不了解这一新税种而未主动申报税收的情形较为普遍。检察机关聚焦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税漏征漏缴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税务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与管理,对未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追缴,并构建完善多部门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以点及面,在全区域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凝聚检税合力,推进构建绿色税制,有效发挥了保护国有财产与服务绿色发展的双重效能。
陕西省志丹县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水土保持补偿费
【要 旨】
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追缴到位。
【基本案情】
永宁采油厂和西区采油厂于2016年11月合并成志丹采油厂,主要经营原油勘探、开采、运输、销售等业务。志丹采油厂在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生产期间,应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646.94万元,实际缴纳3610.07万元,欠缴2036.87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志丹县院)通过走访摸排发现线索并立案,通过调取志丹县水土保持补偿费资料传递单、水土保持方案在册登记汇总表、延安市境内石油天然气生产井场核查确认表等证据材料查明了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开采矿产资源处于生产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志丹县水务局作为县域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对志丹采油厂不按时、不完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未进行依法催缴也未进行相关行政处罚,存在怠于履职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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