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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 省内缴公积金可在兰买房

日期:2009年4月29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省内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兰州市购买住房,也可以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了!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中心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的相关措施即日起正式实施。

省内缴公积金 可在兰贷款购房

      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兰州地区购买住房。借款人除需提供中心必须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对于单位自建的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房,职工集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采取与委托银行上门服务的方式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集中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不具备办理抵押预登记的项目,集团客户提出贷款申请的,经中心审贷会讨论,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贷款可申请“商转公”

      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贷款且所购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证的,可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商业贷款额度的前提下,可在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装修贷款。另外,还将装修贷款原最高额度8万元调整为10万元,最长还款年限为10年,且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80%。

适当放宽“二手房”贷款

      对购买“二手房”,产权过户时间在两年以内(含两年)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适当放宽“二手房”贷款对产权过户时间的限制,中心可按“二手房”贷款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代办机构办理的,借款人不再承担代办手续费,由中心列专项经费支付。采用住房置业担保方式的,担保费从2009年3月11日起,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5%;对于符合条件的集团客户可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下调50%。

      同时对于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给予资金适度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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