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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 扩大先行用地范围

日期:2009年5月11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从今年起至2010年,兰州市决定在土地管理方面实施“扩增量、挤存量、创机制、快审批、促发展”政策措施,并决定根据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程序,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其中,对现有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扩大先行用地范围

      今年起,兰州加快项目用地预审,扩大先行用地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再提供压覆矿产资源材料,地质灾害评估等部分审批阶段事项提前到预审阶段,对于急需出具预审意见项目,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需要先出具意见,再补办相关手续。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重点项目,可以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报告,经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资料齐全的预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季节性工程可先行用地

      自今年起,兰州按规划需调整或征收的土地,统一定点给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储备用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由储备中心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和融资等工作。

      中央和省、市级新增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用地,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请示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可先行用地。其中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即可用地。重大项目急需申办规划等手续的,有政府供地文件的,规划等部门凭政府供地文件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没有供地文件的,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函受理并进行前期审核工作。

企业改制经适房可过户

      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原划拨用地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凭国资委文件、发改委立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批复,经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后,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手续。因政府行为移交的用地(包括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政府移交或接收文件,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

      根据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的程序,调整兰州市2009年土地出让金标准。对现有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单独出让的地下土地使用权评估出让金时,地下一层按评估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按照评估价的10%收取,地下二层以下不再收取出让金。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容积率时,不计算地下建筑面积。

工业用地出让金可分年收

      工业项目在《划拨用地目录》内的,可以划拨供地;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在建设期内分年度收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政府直接批准供地;全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不改变原用途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土地资产有偿过户手续的,成交价款按不低于土地评估备案价的40%确定。

      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以租赁方式处置的,首次租赁期限为5年,土地年租金调整间隔期原则上为3年;土地年租金以土地评估备案价为依据,运用收益还原法进行测算后,按40%(含)的标准缴纳。对土地执法监察“百日行动”中查处的违法用地,可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为用地企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可以限定年期;对需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工业、经营性用地,可以协议出让。

出让合同跟踪管理制度

      实行出让合同跟踪管理制度。因原土地使用人的原因,致使出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宗地迟延的,出让方可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顺延出让期限、开工竣工期限等。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有偿供应的用地,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其付款期限可延期一年,不予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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