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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政府允许住改商“叫板”物权法

日期:2009年6月2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近年来,在兰州市的很多大厦中常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市民将自己的闲置房屋变为幼儿培训班、外贸服装经营店等,在单元楼里做生意的人变得多了起来。为了鼓励全民创业以及合理利用闲置房屋,兰州市政府给“住改商”定规定,即日起,语序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允许创业者将住房改为经营场所

      去年,吴先生在雁滩附近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原本想给女儿结婚用,但女儿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拿到房屋钥匙后,吴先生的女儿把这套房子简单装修了一下,自己开办了一个幼儿体操培训班。登记注册、广告招生、招聘老师、安排培训……折腾了一年多,这个培训班终于有了些小名气,上门来培训的孩子也逐渐多起来。西部商报记者了解到,像吴先生的女儿这样将住房改为经营场地的人并不鲜见。为了鼓励全民创业,兰州市政府规定,市民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政府规定有悖于《物权法》?

      在单元楼里做生意,如何避免影响左邻右舍的生活品质和安全?同时也有市民质疑,这一规定有悖于最高法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物权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物权法》实施后,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保护居民的休息权等人身权利,业主不得为谋取一己之利,在住宅区内开办企业,进行经营性活动。

住房当商铺首先要守规矩

      西部商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该条规定诞生的初衷是鼓励全民创业,以增加和带动就业为目的。在允许创业者将自己的家庭住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前提下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其中肯定包括《物权法》的要求,全体业主对住宅区内的企业具有限制权。环境保护因素、安全因素等也是需要考虑的范筹。随后,兰州市相关部门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让经营者在规范的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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