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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土地增值税 兰州重拳调控房价

日期:2010年5月6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为保证普通住房的有效供给,遏制非普通住房的过快增长和价格上涨势头,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印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安排意见》,将对兰州市房地产行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通知指出,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10年1月1日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据了解,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税种,自1993年国家税制改革推出后,土地增值税就理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税种之一,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才刚起步,该税种并没有真正征收。直到2003年,为了遏制房地产行业发展过快膨胀,国家逐步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税收调控,国内各个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基本上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3%的比例进行预征。2006年,甘肃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了《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要求从2007年2月起对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008年年底,为帮助深陷金融危机的房地产企业度过“寒冬”,甘肃省结合当地实情出台了包括“暂缓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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