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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28部地方法规要清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入列

日期:2010年6月11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记者从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兰州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起兰州市将对现行的28部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并对现行地方性法规中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和废止。据悉,此次进行集中清理的地方性法规有《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

对28部法规进行集中清理

此次兰州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范围指2009年以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28部法规。按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兰州市28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初步梳理,然后由市政府各对口单位和部门对属于其清理范围的法规分头进行清理。对需要废止、“打包”修改的,在2010年10月底前进行完毕;对个别修订的,分别列入2011年、2012年立法计划,适时加以修改。到2012年年底,整个清理工作全部结束。

围绕5类问题进行梳理

A 地方性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制定年代久且之前尚未作出修改,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要求的;社会客观实际情况已发生巨大变化,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突出问题或已被其他法规取代的。

B 法规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法规与所依据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特别是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部门法律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不一致的等。

C 法规之间规定明显不协调以及有些法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政府机构发生变动,法规设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主体需作相应变动的;法规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经调整、监督方式已经改变的;立法所调整的对象或规范的事项已消失,法规或部分条款已无存在必要的;针对同一事项,不同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不同的执法部门,且执法权限不尽统一,存在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的等。

D 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法规中行政许可的设定未按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进行设定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公平、正义、客观、适度的法律精神的。

E 法规中的处罚规定不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问题——设置的处罚规定未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去设置规定;处罚规定存在有不切合实际,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

此外,对法规中存在表述不合时宜、文字或标点错误,该法规列入本次修改的,可一并解决。对未列入本次修改且在不影响对法规条文正确理解的前提下,可暂不列入修改。

现行的28部地方性法规

1.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

2.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3.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4.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5.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6.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7.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8.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9.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10.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11.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

12.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3.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14.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15.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

16.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7.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8.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20.兰州市保护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规定

21.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2.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3.兰州市保障重点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24.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

25.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6.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27.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8.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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