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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日期:2010年6月17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之规定,收回下述用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作为棚户区改造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用地的范围及面积:

1、七里河区阿干镇地区,东至雷坛河,南至雷坛河,西至兰阿公路,北至大水子小学,面积为8236.3平方米。

2、七里河区阿干镇地区,东至雷坛河,南至黄山坡,西至居民住宅,北至雷坛河,面积为15490.8平方米。

3、七里河区阿干镇地区,东至净化站,南至居民住宅,西至雷坛河,北至雷坛河,面积为16510.9平方米。

4、七里河区阿干镇地区,东至居民住宅,南至幼儿园,西至兰阿公路,北至居民住宅,面积为10675.3平方米。

二、相关权属单位或个人查阅相关资料,请到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泉西路16号)、兰州市国土资源局(通渭路127号1303室)查阅,对以上收回用地如有异议,请在15日内持书面函与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联系。

联系人:马欢(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115291 联系人:王小梅(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848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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