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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 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探索补偿款预存制度

日期:2010年7月14日()| 来源: | 作者: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据《法制晚报》报道 13日上午,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征地补偿要同地同价

      《通知》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探索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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