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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新规

日期:2017年11月23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出台新规 选址应促进职住平衡

从今年起的5年里,北京将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北京晨报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已经出台。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租金将参考周边住房租赁市场水平,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但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布局上结合“三城一区”和产业功能区,坚持毗邻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和新城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

计划

五年内年均供地200公顷

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北京市计划于2017年-2021年的五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平均每年供地任务量约200公顷。

目前,市规划国土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前期用地工作,确保完成本年度的土地供应任务。

这位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启动1000公顷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重要定位以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关于建立租购并举住房体系、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北京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区域职住平衡等问题的重要途径。

原则

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

此次两部门发布的《意见》,对本市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选址条件、申报主体、运营模式及申报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意见》,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符合规划原则、市场对接原则、只租不售原则、维护农民权益原则。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此次北京还规范了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上要以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统一办理相关立项、规划及用地等手续。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国有企业合作开发的,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申报主体,也可以成立的新企业为申报主体。

配套

毗邻交通枢纽新城布局建设

《意见》要求,集体租赁住房要合理选取建设地点,促进职住平衡。在规划上,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配套上,要具有一定的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在布局上,要结合“三城一区”和产业功能区,坚持毗邻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和新城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在实施上,统筹考虑村庄整治、城乡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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