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承租人没有安全感和稳定感,社会反响强烈。有的中介机构、二房东发布虚假房源招揽业务,诱导消费者,甚至存在一些“黑中介、黑二房东”随意涨价,强制逐客,克扣押金,违规出租,给住房带来安全隐患。
三是由于缺乏稳定租金、稳定租期、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导致租赁纠纷比较多,尤其是承租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承租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不足。
“公共服务确实是租赁住房的一个比较实质性的问题,比如现有的很多社会保障性的公共服务,都以不同形式关联到住房,很多公共服务需要享受者提供住房产权证明,或者在办理某些手续的时候,需要与住房信息挂钩,而这个过程中,一般是要求拥有住房产权的。”一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士告诉记者。
因此,此次在住房租赁立法的研讨中,涉及到了公共服务的议题,足见目前中央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图,毕竟只有解决了住房承租人在享受公共服务方面面临的问题,才能够真正实现释放住房租赁消费、实现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体制。
逐步实现
社会公共服务是一个公共治理领域的专有名词,社会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社会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等社会性直接需求,如公办医疗、公办社会福利等。
“所以,住房租赁者、承租人,逐步享有均等化的社会公共服务,必然是一个横向的、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的工作,这使得这项工作必然需要时间,必然要逐步协调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工作方式。”中国房地产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员沈其飞告诉记者。
他指出,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医疗服务由卫生部门分管,在地方一级又涉及的医管部门,养老保险等则由社保分管、户籍工作等由属地公安部门分管,而在这个局面中,又涉及到行业管理的政策和地方各级职能部门的工作规定,这些要协调起来,必然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按照中国内地的立法权力框架,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是有关立法工作的事务性常设执行部门和机构。根据有关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一般会按照年度为单位,进行各类立法的准备工作。
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工作部门,近期也未披露过有关信息。
“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同时,还要健全住房租赁监管的体制机制,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陆克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