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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 严打首付贷消费贷等

日期:2017年4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网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消息,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场监管委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维护天津房地产市场秩序。

  通知提出,各相关单位要继续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严厉打击“首付贷”、“消费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业务活动。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严格按照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整治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造谣生事,误导市场预期;提供虚假证明,发布虚假广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认购、预定、排号、排卡、入会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财、保险等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购房款等费用;

  2.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未在十日内对外开盘销售,或以分批次、分楼座销售、虚假预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销售现场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4.未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5.在申报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装修公司等其他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6.委托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7.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8.销售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未书面告知购房人;

  9.不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商品房预定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10.商业、办公、工业研发等用途的商品房项目按居住使用功能进行虚假宣传。

  (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2.代理销售商品房而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

  3.接受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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