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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中出台调控 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日期:2017年5月18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精神,琼中将主要从五大方面对房地产调控作出实施细则。

  细则包括:在该县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在该县范围内,暂停向在本省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等。

  全文如下:

  一、限购区域及限购对象

  (一)在本县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二)在本县范围内,暂停向在本省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三)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县购买住房须提供在本省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可。

  经县人社部门或省人社部门认定的非本省户籍引进人才,凭县人社部门或省人社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在本县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

  本通知所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建和二手房),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棚改、旧改、城中村改造的除外。

  二、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县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产权式酒店项目客房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数的30%,其余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新批建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

  未取得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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