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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监管要力避破坏市场机制

日期:2017年5月25日()| 来源:证券时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这相当于认可了“二房东”的合法性。近年来,在南方一些城市出现了一种新经营模式,房地产中介或其他人员租下整个片区的住房,然后将其散租出去,租金往往上涨一大截。这种经营行为是否涉及垄断,如何制定垄断标准,如果属于垄断该采取什么措施,意见稿对此没有作出规定,这可以说是监管上的一个盲区。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住房租赁市场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这是一个相当大的优点,我们切不可轻易丢弃,切不可染上其它国家政府管制的毛病。近些年来住房租赁市场出租方过于强势已成一个社会问题,征求意见稿如此受关注与一些人对其解决这些问题的作用抱过高期望有关。其实,出租方强势问题主要是宏观层面问题,是通货膨胀问题,是货币滥发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要从宏观方面下手,麻袋破了要赶紧补麻袋,千万不要试图在麻袋上绣花来掩盖,千万不要指望微观管制能解决宏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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