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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放行土地专项债券 对地方债“开前门”

日期:2017年6月1日()| 来源:经济观察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办法》还要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落实市县政府债券偿还和资金管理责任。

  2015年以前,地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按照预算法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明确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应当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解决。

  《办法》中要求从土地储备工作属性和资金周转使用特点出发,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由省级政府结合项目实际自行确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既避免期限过短造成的错配风险,又降低期限过长带来资金闲置问题。

  地方债务透明化

  财政部一直在不断推动地方债务透明化,以达到规范化的目的。

  据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2015年以前,地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按照预算法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明确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应当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解决。

  在严格执行国发〔2014〕43号文件关于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关于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等规定的同时,通过开“正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土地储备资产及其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显性化,债券资金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业务,从机制上堵住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冒用土地储备名义以储备土地进行抵押担保融资的“后门”“歪门”,防范违法违规举债或变相举债、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等行为发生。

  一位土地问题专家告诉经济观察报,发行土地债券的好处就是与其地方政府进行土地隐形担保,不如透明化发债进行规范,但也要注意到,土地收入具有不可持续性,并且年度波动很大,以市县名字命名债券,万一过几年房地产市场萎缩,该如何处置?“土地专项债的利率可能会比同期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利率高一些,额度开始不会太大,会限制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总额度中。一般债券用税收来偿还,土地专项债券用政府基金偿还,之间会有个议价空间,另外各个不同区域之间会有一个议价空间。”上述债券市场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2017年以来地方债不太受欢迎,买地方债都“买伤了”,后来财政部又协调证监会,希望在交易所市场进行销售地方债,并且要求对各家券商鼓励销售,销售达到一定额度的还给予相应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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