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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全国土地估价机构9月底前需完成备案

日期:2017年9月21日()| 来源:经济日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机构,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优化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和服务。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按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超过30天仍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备案。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土地利用管理司地价处处长伍育鹏表示,做好备案工作,有助于土地估价机构完善组织结构,推动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契合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扩大就业、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府工作目标。

公告原文:

国土资规〔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要求,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信息填报

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评估机构,应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http://tdgj.mlr.gov.cn),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按要求上传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关证明、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相关证明、在本机构执业的评估师资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电子扫描件。

二、备案信息核验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按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超过30天仍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备案。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三、备案信息公示和变更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完成后,其机构名称、备案编号、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业评估师等信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编号公函形式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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