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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向指标如何调整?调整后积分如何计算?

日期:2020年6月4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在操作管理细则中,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的时限从“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改为“本细则发布之日(不含)前”。

按照该规定,2020年申报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居住在北京市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的,可不必填报该指标,系统将根据申请人在京社保缴纳情况直接计算分值。需要提示申请人注意的是,细则正式印发后,在京居住租赁住所的分值将严格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租赁备案合同进行认定,申请人应按照住建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未依法及时办理的,将会影响该项指标积分。

职住区域指标

在积分指标体系中设置职住区域指标,主要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城市总规要求,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缓解中心城区人口资源环境矛盾。此次政策修订对职住区域指标的调整充分吸纳了群众意见建议,不再考虑转移前的就业居住情况,更加突出了对此类申请人的引导和鼓励,特别是将2017年以前已经转移或一直在城六区外其他行政区居住或居住并就业的人群纳入了加分范畴,指标设计更加公平、合理。

以申请人小乙为例,2016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在城六区外其他行政区的自有住所居住,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城六区工作,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城六区外的其他行政区工作,按照修订政策,小乙在2020年申报积分落户时可获得2+3×2=8分职住区域指标积分。

需要说明的是,获得职住区域指标加分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的上一年度12月应满足该指标加分条件,即在北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或同时在北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在取得落户资格后,申请人还须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纳税指标

对比试行版,此次修订主要对纳税指标进行了四方面调整:一是为突出体现对落户人员的个人实际缴税额的评价和考量,精简了纳税指标对于“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加6分”的有关表述;二是同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相衔接,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调整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三是为进一步体现持续稳定纳税的政策导向,个税缴纳由“近三年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调整为“近三年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四是关于涉税违法行为,明确了“近5年”的期限,避免了“一旦违法,终身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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