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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住房租赁新规 :将对租赁企业监管账户日常收支情况监督

日期:2020年9月3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中房网讯(苏晓/文)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从10月1日起,收储西安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将实施资金监管。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将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据悉,本次《意见》的出台是为维护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秩序,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意见》要求,“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西安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租赁企业在西安市只能开设唯一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托管式”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后,需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填报监管账户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监管银行通过平台系统对接方式核实企业填报的账户信息并进行租赁交易资金日常监管,同时将核实后的账户相关信息定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意见》明确,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次承租人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后,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数额将租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住房租赁监管资金的释放以房屋产权人足额收到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为依据,由租赁企业通过服务平台申请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监管账户收到的租金。服务平台将企业申请释放信息推送给监管银行,经监管银行核实房屋产权人账户收款信息后,平台方可通过该次申请。

《意见》指出,如需变更月租金额、支付周期、租期等重要条款,双方应先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的协议内容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重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按照新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受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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