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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规范的问题提出

日期:2021年12月30日()| 来源:百家号 | 作者: 现代经济学1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改革以来,财富差距拉大、分配不公、分配不力等问题逐渐成为我国收入分配改革面临的重点和难点,财产税制度作为调整财富分配的重要工具,亟待在后续的税制改革中发挥作用。从我国税收实践的情况看,财产税方面的改革(特别是房地产税)早已进行部署,但因财产问题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制度层面尚未见实质推進。进一步看,当前我国的财产税法体系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其中,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已经完成了立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则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改革方向。

在这些既有的财产税规范中,不同财产税种的立法思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如房产税仅关注房产交易环节,而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则覆盖了土地的流转和保有环节,财产税制度尚不能从整体上对纳税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观察。此外,财产税制度的调节效率还有待提升,具体表现为财产税收入规模有限,部分税种立法的进程相对滞后、区际财产税制协同难度较大等。基于前述问题,明确我国财产税制度的分配逻辑是财产税制度改革的现实任务。

由于法律制度的生成以规范的制定及适用为基础,同时,规范的制定及适用又是税法发挥功能的基本方式,解决财产税制度问题宜从财产税的规范逻辑进行切入。目前,学界中有关财产税的规范逻辑主要包括两种:首先,针对不同财产的税种区分式逻辑。这种逻辑之下,在研究单一财产税种时并不考虑其他财产的持有情况。例如贾康、张平和侯一麟、李永刚和刘伟分别针对房产税的具体作用、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及税率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又如付小青等、于兵分别针对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的设计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他们的研究对纳税人财产构成的多元性关注较少,主要考察具体财产的税收制度设计,因此,税种区分式逻辑之下,各财产税种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其次,以动产和不动产界分的财产属性式逻辑。这种逻辑之下,由于不动产比动产具备更为显著的财富象征性和计税依据,针对不动产税收制度的研究较为丰富。

例如黄茂荣提出了通过不动产税制控制不动产价格的多种方法,又如董蕾分析了不动产税收收入划归区县级正当性,再如盛泽宇探究了域外不动产税制经验本土化的若干方式等。而动产税收制度的研究则一般延续了第一种研究逻辑,呈现出分散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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