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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需办理备案登记

日期:2016年10月13日()| 来源:南方日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10月12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征求意见截止至10月25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原则。”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更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租赁当事人责任,进而提升出租屋的管理服务水平。

  单人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具有合法产权、房屋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具备必要的生活和安全设施……除需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房屋出租的,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提供的居住面积应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两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

  若房屋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出租:属违章建筑、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并且,《征求意见稿》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杂物房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从去年开始,我们就在推广信息化门禁视频系统,为进一步提升出租屋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这次对相关要求也做了细化。”市流管办相关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规定,规模(15间房)以上出租屋应推广安装应用凭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信息载体出入的信息化门禁视频系统。若未按要求安装该系统的出租屋,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同时,出租屋应设置有效防火分隔的独立库房停放摩托车、电瓶车等,或划定区域集中有序停放,并在停放充电区域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在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社区(村),《征求意见稿》规定,应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服务管理。同时,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队伍建设,各镇区应按每500名外来常住人口配备1名综合协管员。

  3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身份信息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办理需满足‘有稳定住所、稳定工作、连续就读’等任意一项条件。”市流管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就稳定住所而言,居住的出租屋必须要有备案登记,否则无法申办居住证。”正如其所言,出租屋备案登记与居住证办理密切相关,而居住证又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公共服务配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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