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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需办理备案登记

日期:2016年10月13日()| 来源:南方日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同时,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承租房屋的地址、出租人,以及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在收到房屋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对房屋出租条件进行核对,有房地产证、并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出租屋,经审查准予登记后发给《房屋租赁证》。对暂时未能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不具备申领《房屋租赁证》条件,但房产权属无争议而又具备安全条件的出租屋,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由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发给《出租屋备案登记回执》。

  另外,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也应当在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征求意见稿》强调应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安装旅业式出租屋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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