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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嬗变的蝴蝶效应:靠“限”字诀平抑房价恐难长久

日期:2017年7月13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今年上半年,土地市场相对平稳,高价地对市场预期的影响有所减弱。但业内人士认为,若要全面评价出让规则调整带来的影响,则需着眼长远。考虑到土地实际成本的提升,在下一个市场上升周期到来时,这些规则对房价的影响,可能会进一步体现出来。

7月4日,上海挂出位于浦东新区和嘉定区的两宗住宅用地。这两宗地块体量不大,底价也不高,但其中一项出让条款却引人注意:竞得人必须在出让年限内,100%自持物业。这也意味着,该地块所建项目只得出租,不能出售。

这并非首宗“完全限售”的住宅用地,此前北京、佛山也出现由房企全自持拿下的地块。

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一部分,去年以来,土地出让规则出现了明显调整。上述案例中的“限售”即是新特点之一。如保定、珠海在部分土地出让中,就祭出了“十年限售”的条款。

另一个特点是“限价”,配合已经广泛使用的配建制度,在限制土地出让总价的基础上,竞标配建部分(通常是保障房)的面积,已成为热点城市土地出让中的“标配”。

本月初,石家庄新推出的三宗土地,则同时对土地价格和商品房价格实施“限价”,并与“限售”结合。此前保定已推出这一制度,且随着三四线城市地价的攀升,这类规则正呈蔓延之势。

今年上半年,土地市场相对平稳,高价地出现频率明显下降,高价地对市场预期的影响有所减弱,似乎说明规则的调整颇有成效。但业内人士认为,若要全面评价出让规则调整带来的影响,则需着眼长远。考虑到土地实际成本的提升,在下一个市场上升周期到来时,这些规则对房价的影响,可能会进一步体现出来。

“拉高”与“做低”

7月初,石家庄正定新区推出三宗住宅用地,并提出“双限双竞”规则。具体而言,在同时限定土地最高出让价格和房屋最高销售平均价格的情况下,先竞土地价格,未超过土地最高限价的,按报价最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超过土地最高限价的,在该最高限价基础上,向下竞房屋销售平均价格,按出价最低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当房屋销售平均价格低于下限时,则停止竞拍,该宗地流拍。

不仅如此,这三宗土地还被锁定了十年限售期,即竞买人在房屋销售时须告知购买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10年内不得买卖。

对此,北京某房企相关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每家企业对土地成本的核算不太一样,但由于配建部分的成本相对固定,企业往往最看重商品房部分的预期售价,据此来核算盈利空间,并确定拿地成本。

他表示,按照上述地块的规则,商品房售价被限制,相当于项目的货值被固定下来。土地价格被限制,相当于土地成本被固定下来。项目要想盈利,就只能压缩开发成本。“但开发成本往往跟质量成正比,如果开发成本不高,容易造成户型差、配套不足、容积率被拉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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