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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风险多 居间服务谨慎合规

日期:2019年12月5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近年来,二手房交易活跃度不断提升,在实际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多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代为办理交易手续,因此,涉及二手房居间买卖的诉讼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在居间服务中,有的中介承诺可办理贷款但逾期未办理,有的是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产生纠纷,有的则涉及签订居间合同后私自买卖是否需要承担中介费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选取江苏省连云港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无论买卖双方还是中介公司,都要严格依法合规,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诚信交易。

承诺贷款却未兑现

中介有责应赔损失

王某欲购买刘某房产,遂向某中介公司咨询购房事宜。王某因担心自身存在个人征信问题,就能否办理购房贷款多次向中介公司咨询,并将个人征信相关材料信息交付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经核实后,明确告知王某可以成功办理相关购房贷款。后王某与刘某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代为办理贷款事宜。协议签订后,王某向中介公司交纳中介费15000元,向卖方交付购房定金5万元。后王某准备向刘某支付首付款并申请银行贷款时,中介公司却告知因其征信有问题银行不予贷款。

贷款不能,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法履行,王某所交的定金也不能退还。三方产生争议且协商未果,于是,王某将中介公司诉至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诉求退回中介费及定金共计6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对王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对自己能否办理购房银行贷款亦负有一定审查注意义务,遂判决中介公司按照损失总额80%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由王某承担。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调解,中介公司赔偿王某505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能否成功办理购房银行贷款系王某是否同意缔结合同的重要考虑因素。中介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积极调查义务,亦未对可能无法办理购房贷款的风险进行明确提示,只是告知王某经核实可以办理购房贷款,该过失行为导致委托人王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中介公司应对王某支付的定金和佣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对于自己能否办理购房银行贷款亦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中介公司承担80%的责任,王某承担20%的责任。

房屋被查封难过户

卖方违约应付佣金

2017年,李某购买了张某的一处房屋,甲中介公司为居间方,三方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责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双方的居间费用。合同签订之日,买卖双方分别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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