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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购房两天无理由退定”实行

日期:2019年3月7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此外,东莞市住建局还提醒,使用该《认购书》范本的开发企业,不得与购房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改变该《认购书》的实质性条款;而与购房者针对该《认购书》范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补充的,补充约定的内容也不能改变该《认购书》范本的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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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认购书》范本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内有个别企业推出“无理由退房”,但操作较麻烦,退款时间较长。而此次东莞实施的“两天无理由退定”是由相关部门牵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的创新做法。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认购书》范本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晰商品房基本状况中涉及土地用途、房屋规划用途等易被忽略或误导的重要信息,促使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条件下充分协商完成交易,杜绝“霸王条款”。

二、创新实施“两天无理由退定”。通过设置“乙方(购房人)可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认购书退还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房企)应当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同时规定房企在购房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款。

三、挂钩差异化监管和行业共治。市住建局表示,制定商品房《认购书》范本是东莞市相关部门探索行业多方共治的创新。

什么情况可以“退定”?

一、购房人可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认购书和退还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企应当解除本认购书并退还定金。

二、房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购房人解除本认购书的,房企双倍返还购房人已支付的定金(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作出补充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房企在购房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房企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什么情况不可“退定”?

一、购房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房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企有权解除本认购书。房企解除本认购书的,购房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经书面通知送达购房人后,房企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他人。

二、签订认购书时,房企应向购房人出示并解释将来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正文和附件),购房人应清楚了解主要条款及相关合同风险。两个自然日后,购房人不得以不了解合同内容为理由要求解除本认购书。

三、购房人应对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导致不能获得或足额获得银行按揭贷款的风险做出合理预期,两个自然日后,不得以信贷政策调整为理由要求解除本认购书。对贷款方式付款作出补充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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