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吉林省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8月2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要求,健全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明确交房时间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房的,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不得超过1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权属登记办理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0天。同时对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逾期办理产权、逾期交房、违规交房等问题且未整改完毕的,该企业(包括其股东参股的企业、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参股的企业)所有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初始监管额度按最高额度予以监管。
【5】8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意见》规定从10月1日起,收储西安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将实施资金监管。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将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按照要求,“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与西安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租赁企业在西安市只能开设唯一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据了解,《意见》的出台是为维护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秩序,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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