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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要来了

日期:2020年9月10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中房网讯 (亚晨/文)这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要来了。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9月7日,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条例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共66条。

根据征求意见稿,《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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