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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要来了

日期:2020年9月10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续租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在经纪活动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在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住房,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不得赚取租金差价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鼓励新增用地建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债

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拟针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同时,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此外,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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