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办法》再度明确,集体租赁住房应当全部用于出租,不得变相销售、以租代售,不得分割转让。
利好:
加强金融支持
完善公共服务等配套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不仅仅让集体租赁住房有章可循,同时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主体和租房者明确多项政策利好。
对于开发者来说,《办法》特别加强了金融支持,以增加项目资金来源。运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租赁住房租金收益权质押、IPO、发行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同时,对于租房者来说,为了实现从“住有所居”逐步向“住有宜居”,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提升住房品质的同时,还增加了公共福利配套机制。
《办法》提出,集体租赁住房运营应按照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并实行集体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
经登记备案的集体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可作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集体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新市民有关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办法》还提到,集体租赁住房可面向市场出租,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可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均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上篇:
下篇:
ricn real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