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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楼市限价细则:新建商品房实行价格备案制 价格增幅不超3%

日期:2016年10月27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关于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房地产“限价”政策,新建商品房实行价格备案制,价格增幅不得高于参考基准价格的3%。需要调整价格的,重新备案的间隔期应在6个月以上。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市府办《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03号)(下称《意见》)的要求,更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执行《意见》的有关操作细则等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一、市住规建局

  市住规建局牵头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和相关部门对《通知》的规定进行商定。并明确如下执行原则:

  (一)《通知》第三点“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三类居民家庭提出限购,所指的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普通住房,包含二手房。

  (二)10月6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商品住宅的交易行为严格执行《通知》规定;10月6日之前的普通住房实质性交易已经开始的,按以往的政策执行,但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销售的楼房合法(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且无查封无抵押)。

  2.已经网签或已经缴纳了定金、首付款或全款等款项(需提供带有交款、交易日期的正式机打发票或有效的银行转账、支付票据)。有明确具体交易的房屋等证明。

  (三)公安、人社、税务部门做好相关购房人的户籍、缴纳社保、纳税等核查和提供证明等工作。(新建和二手商品房交易均需要)。

  (四)《通知》第三点“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时间,指购房之日算起,前2年内连续逐月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五)下列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按非珠海户藉居民家庭的标准执行购房政策,但不需要提供纳税和社会保险证明:

  1.中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驻珠海的工作人员;

  2.驻珠海现役军人;

  3.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高层次人才;

  4.户口迁入我市高校的在读大学生。

  (六)住房保障部门尽快拟定《关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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