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写上图片的说明文字(前台显示)

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珠海楼市限价细则:新建商品房实行价格备案制 价格增幅不超3%

日期:2016年10月27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五、市发改局(物价部门)

  新建商品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应到市发改局进行备案,并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明确三个价格定义:

  1.前期价格:指项目在本次备案前3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2.周边在售价格:指报备的项目所在区域周边2平方公里范围内,选取3-5个在售项目前3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3.区域价格:指报备的项目所在的区域内(有设立不动产登记分机构的区域)前3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注:网签交易均价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数据为准)

  (二)报备项目有前期价格的,报备价格在项目前期价格的基础上,增幅不应高于3%。没有前期价格的,报备价格在周边在售价格的基础上,增幅不应高3%,没有周边在售价格的,报备价格在区域价格的基础上,增幅不应3%。如前期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在售价格的,按周边在售价格或区域价格比较。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确实需要调价的,必须重新备案,且间隔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四)10月6日之前取得预售许可或商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的项目,不需要进行价格备案,但应严格执行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五)报备项目整栋或整个项目的每套住房面积均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备案时不需要进行价格比较,按报备价格备案。

  六、市工商局

  (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以房地产开发商、承销商、房地产中介及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等为对象,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行政指导等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

  (二)加强房地产交易合同监管。重点针对房地产开发商、承销商、房地产中介利用房地产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狠抓案件查办工作,切实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市金融局

  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市处非办、公安、税务、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金融秩序整顿和监管,重点打击零首付、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开展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排查和整治。

  八、市税务局

  (一)外地企业派驻人员在珠海工作,如果不能缴纳规定时限的社保或纳税证明,属于限购人群。

  (二)社保费和纳税的征收工作,分别以税务部门和人社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九、其他部门
1234

上篇:

下篇: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标签
相关内容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ricn realestate

  • 微信
  • 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地址:兰州市和政东街189号(仁恒国际A2三楼)

© 仁恒房地产 陇ICP备09002906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0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