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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新政策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日期:2017年1月19日()| 来源:新疆经济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写字楼租不出去,可以改建为住房进行出租;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7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近日,《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给新疆定下一个目标:到2020年,全区设市城市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县城住房租赁市场初步发展并初具规模。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完善租赁住房供应、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和加强租赁市场监管4个部分。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全区设市城市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县城住房租赁市场初步发展并初具规模。

  《实施意见》中对我区租赁住房供应提出了7条措施,包括支持租赁住房建设、积极盘活存量房源、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发挥中介机构促进住房租赁作用、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提高公租房货币化和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华亿体育企业参与住房租赁活动。

  对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提出了3条措施,包括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实施意见》同时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发展租赁地产;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华亿体育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鼓励中介机构开展租赁业务;鼓励华亿体育企业参与住房租赁活动;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科学确定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推动实现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六大亮点《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鼓励房企开展租赁业,加快“去库存”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收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在市场租房,给予补贴落实公积金租房政策个人出租住房税率,从5%减至1.5% 合同期限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解读《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新疆人可享这些好政策

  本报记者梁勇

  近日,《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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