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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新政策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日期:2017年1月19日()| 来源:新疆经济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在住房租赁消费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进行鼓励,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在税收上将给予优惠政策。

  其中,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减税措施,非常符合现在的供给侧改革,房主将更有动力规范出租房屋,也能促进市场规范化发展。”孙戈兵说。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多种措施,着力解决住房无房产证而无法向社会出租等突出问题,对已经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因土地、规划、消防、施工、竣工备案等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房产权证书的,应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加快办理。

  无房职工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付房租

  此次《实施意见》中明确,各地要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同时,《实施意见》指出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据实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要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合理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在公租房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逐步实现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农业转移人口、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为了促进住房租赁消费,《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农业转移人口等人员收入不高,购房支付能力不足,主要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如果他们的住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无疑会影响城镇化发展质量。”孙戈兵指出,正如2017年自治区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坚持把房地产业发展与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机结合”,《实施意见》提出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措施,让房屋更好地回归居住属性,实现群众住有所居,“这不仅是我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确保新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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