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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价下政府调控路径:向外扩张还是向上发展?

日期:2017年6月1日()| 来源:经济观察报 | 作者: 佚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他认为,从长远看,房地产问题取决于人口、土地、银行信贷等各种因素。目前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应当着眼于中长期,应以首付率为主要调控手段,目的是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进一步认真研究城市化的新格局。迅速改变居民住房的格局,谋划租和售的新格局,采取有力措施发展健康的房地产市场。

  但目前的更多事实却指向政府房地产调控失衡。

  黄奇帆说,总体上,经济下行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希望刺激房地产,就往东调;当房地产泡沫积聚的时候,政府又想稳住或者压一下,就往西调。如此一来,忽东忽西,最后只能是南辕北辙。

  他进一步说,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采取行政性的、短期的、碎片化的措施,缺少稳定性的、长周期的、法治化的措施,也缺乏经济逻辑、经济杠杆的措施。很多时候仅在需求侧调一调、控一控、紧一紧、缩一缩,较少在供给端上进行有效的结构性调控,这是我们在调控方面的缺陷。如果相关政策经常上上下下、变来变去,就无法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势必对老百姓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家庭稳定带来影响,也会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破坏。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理事长孟晓苏认为,整个房地产市场不成熟的表现,与调控政策不完善等有关。

  他表示,长期的土地购置负增长会带来房价上涨压力,四个一线城市之前多年土地供应下降,房价上涨压力总要释放出来。对于房价过快上涨的一二线城市,长效机制的主要突破口在于增加建设用地,缓解未来的供应压力。

  他同时认为,20年前提出的“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这一观点,至今仍未过时。一方面,创新需要较长时间才足以支撑中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在未来中国城镇化和中国城市发展的进程里,人们盼望有更舒适的生活环境,房地产仍然会在若干年内持续拉动经济的增长。

  于此,建立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成为必然。

  黄奇帆的看法是,要从土地、金融、财税、投资、法制五个方面采取长效的机制,形成制度化的安排,系统地做好房地产的调控。他认为,中国最终应该有房地产税法,应该有住房法,老百姓租赁房的法律。

  方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任泽平亦撰文指出,必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住房法律体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以居住为导向的住房制度设计,建立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长效机制。在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础上,应抓紧起草《住宅法》、《住房租赁法》和《住房保障房法》等各项专门法律,构建完整的住房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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