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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争论期过渡到立法准备期:房地产税总体思路出炉

日期:2018年3月15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相关部门)最快到今年年底完成立法草案的初稿;最快在2018年12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完成一次初步审议;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三次审议;第一次审议和第二次审议以后,预计会有一个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至少30天;不出现任何波折的话,最快要在2020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原部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楼继伟的发言,侧面印证了王长勇的猜测。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小组会期间,楼继伟透露,房地产税立法草案预计将在今年进行首次审议。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冯俏彬直言,如果今年草案能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对于房地产税立法来说,应该算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意味着各部门间已形成统一意见。

事实上,史耀斌在回答房地产税问题时,用了一个之前并未出现过的词汇:完善,这与张业遂的“房地产税方案已在内部征求意见”表述相呼应。可以断定,各主管部门正在一个已经基本形成共识的基础方案上工作,这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

等待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

如何立法,取决于房地产税的立法取向。

史耀斌开宗明义地称,房地产税主要是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个人财富集聚,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同时,能够筹集财政收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这意味着,房地产税首先是调节税,然后才是收入税。

“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房地产税制度,都有一些共性的制度性安排,我们会参考一些特点。”史耀斌介绍的四点共性,勾勒了中国版房地产税的初步轮廓:按照评估值来征税;都有一些税收优惠;属于地方税,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

“当然,我们还会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我们房地产税制度。”史耀斌透露,比如说合并整合相关的一些税种,再比如说,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等。这也是国内专家的一致呼吁:不能把国外的现行做法当成完全的标杆,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民意。

房地产税绝非一夜间突然醒来。任何税收问题都不仅仅是财政问题,亦是社会问题。

中国房产税的最早文件,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明文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并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成为迄今为止国内房产税的适用依据。

这份暂行条例,将个人非营业用房列入免纳房产税之列。但当房地产行业成为国内经济支柱、住宅买卖热火朝天时,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声音日益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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