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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所有权、居住权可分离 房地产市场迎新变?

日期:2018年8月30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8月27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专章写入“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物权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主要修改内容之一即增加规定居住权。

此前的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居住权制度既有古代的法律依据和其它国家的参照,也符合中国的传统,能够让一些弱势的人居有定所、老有所养,这是为社会提供福利的一个重要方式。

“居住权”曾有争议

居住权制度并非首次提出。此前在物权法的起草中,对居住权就有过讨论和争议。2005年《物权法(草案)》曾专章规定居住权制度。但最终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删去了居住权的有关条款。

提出创设居住权的是江平。8月29日,江平对《财经》记者回忆,四十年前他就开始对居住权有所思考。在1979年给中国政法大学第一届法律系本科生上课时,他就提出一个案例供学生讨论。

案例是一个归国老华侨的故事,他在广州市中心拥有一幢别墅,膝下有一子一女,老人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将别墅所有权归属儿子,但女儿可以终生居住。江平向学生提出的问题是,老人的遗嘱是否合法。

“当时我就想到居住权的问题,把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所有权给一个人,居住权给另一个人,这应该是合法的,也合情合理,这也是对弱势群体照顾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江平说。

居住权的概念早已有之,起源于罗马法。江平介绍,当时的罗马法规定了居住权,当时的法律规定有人役权和地役权,总称役权。地役权在中国现行的物权法中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但人役权一直没有规定。“人役权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为了特定人的方便和利益,允许他对一些物比如房屋享有一些权利和便利,典型的就是居住权。人役权在后来的法国民法典里有体现,对于居住权做出规定。”江平介绍。

物权法的起草始于1993年,江平参与了物权法的起草,他提出了创设居住权的建议。在200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物权法草案专家论证会上,他还以保姆为例对居住权进行解释。他说,很多家庭雇有保姆,一个保姆伺候一家人很久,年老的时候没有住所,“那能否定一个合同或者立一个遗嘱,让保姆有房屋居住权,能够让她养老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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