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提出居住权后,有人响应,也有些一些人认为这个问题可以由合同或遗嘱去解决。比如,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房屋由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居住,或在遗嘱上写明房屋的继承人是儿子,但是女儿拥有居住权。
参与过物权法起草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称,居住权制度提出后,经过反复讨论,仍然存在争议,有学者力挺,但也有学者质疑。 “质疑的焦点集中在居住权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是否足够广泛。”
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介绍,最终物权法用益物权部分仅仅规定了土地的用益物权,关于建筑物的用益物权即居住权没有通过,出台的物权法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内容。这次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起草中,居住权的问题再次提出,并被写入草案。
居住权应该多样化
正在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物权编部分专章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草案还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王轶对《财经》记者表示,草案有关居住权的内容设计和此前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居住权纳入用益物权范畴,是人役权的一种,是为特定自然人的需要设立的物权。最突出的特点是,居住权就是为特定自然人设定的权利,自然人可以在不享有住宅所有权的情况下,对住宅进行最长期限、最大限度的利用。
王轶指出,“当前中国进入老龄社会,不少老年人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并不现实,怎么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养老是现实问题。另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到现在,公租房制度对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显。”因此,这和十多年前物权法起草时面临的社会背景有所不同,人们就是否规定居住权制度的法律共识也随之发生变化。
对居住权写入民法典草案,江平表示“百分之百的赞成”。居住权制度既有古代的法律依据和其它国家的参照,也符合中国的传统,能够让一些弱势的人居有定所、老有所养,这是为社会提供福利的一个重要方式。写入民法典,能大大提高居住权的地位,并且规定应当书面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样就把此前居住权转化为物权,居住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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