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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所有权、居住权可分离 房地产市场迎新变?

日期:2018年8月30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此前提出的可以将居住问题写入合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合同规定的是债权,不是物权。债权是相对的,在两方之间,而物权具有对世权。对世界上的任何人我都可以主张我的权利。如果仅在合同中规定,那合同约定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怎么办呢?没有办法强迫他来履行,他顶多是负有违约责任交付违约金。”江平说。

而居住权经登记生效后,一旦有人侵犯其居住权,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诉讼保障其居住权。

江平认为,居住权应该是多样化的,并不仅仅是他提到的保姆和弱势者的居住问题。现在一提到居住权,大家想到的就是买房子,“但是只是部分人有能力购买房屋,尤其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不是人人都能够买得起房子,应该用各种方式解决居住权。居住权不一定跟所有权非得统一,居住权跟所有权分离,就能体现多种方式,实现人人有居所、人人有住所的理想。”

对此,王轶认为,居住权在功能上是开放的,可以为住宅充分发挥效用提供渠道和途径。“现在部分城镇居民家庭不止一套房,愿意为别人设立居住权的,可以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办理登记手续,设立居住权。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这对于有效解决住有所居,以及充分发挥房屋最大效用,以贯彻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都有重要价值。”

居住权可能影响房地产市场

沈春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居住权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杨立新称,此前物权法起草时,对居住权的适用范围设计比较简单,考虑到的是离婚一方、保姆等人的住房需要,这次对居住权制度的理解要宽很多,特别是关于公租房的居住权。“现在城市中低收入的群体很大,政府要着力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公租房具有很普遍的意义。”

公租房在中国经历了一定的发展历程,在房改之前的公房也是公租房,现在针对低收入家庭仍然存在公租房。

杨立新说,公租房的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具有物权,如果居住权的制度应用到公租房,承租人的租赁权经登记生效成居住权,就具有了物权的对抗效力。“即便是政府也不能随随便便收回,如果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征收征用,那还要给予公租房的居住权人补偿,这样才能更好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这是更高的法律保障。”

江平认为,如何理解公租房、谁能享受公租房的居住权都是立法当中需要深层次考虑的问题。比如,公租房的承租人,其家庭成员享有居住权,但家庭成员之外的人比如同住的孤寡婶婶等,是否也具有居住权?

目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是初次提交审议。王轶表示,居住权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可能。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居住权合同,主要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当事人对这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什么样的规则去进行补充或者是确定等等。草案还没有作出相应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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