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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检查

日期:2021年9月23日()| 来源:百家号 | 作者: 界面新闻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网站9月22日消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检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称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称估价师)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决定于2021年10月-12月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对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估价机构备案情况。估价机构取得备案证书后,是否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和相应等级条件、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估价师是否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和注册证书挂靠的情形。

2、执业条件情况。估价机构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办公设备配备等条件,与其备案等级、员工数量、承担的估价业务类别和业务量等,是否相适宜、相匹配。

3、内部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估价质量控制、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4、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评估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人事档案管理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情况,以及签署估价报告情况。

5、信用档案建设情况。向社会公示的信用档案内容,与估价机构报送材料及估价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信息上报是否及时等。

6、执行评估准则情况。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的情况,重点检查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7、分支机构情况。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分支机构经营和收费情况,以及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情况等。

8、异地执业情况。在本市以外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是否按规定向业务发生地的行业管理部门留存估价报告。

9、业务承揽和收费情况。是否有超越等级、以个人名义等违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是否有迎合高估或者低估、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0、执行估价报告备案和遵守行业自律情况。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贯彻执行本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的情况;估价机构、估价师、评估从业人员是否有违反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的行为,以及“两承诺”的履行情况。

二、检查安排与要求

检查采用“机构自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1、机构自查。2021年10月20日前结束,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对照自查,并改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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