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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检查

日期:2021年9月23日()| 来源:百家号 | 作者: 界面新闻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自查报告和附件1、2(均需加盖机构公章),请于2021年10月20日前邮寄报送;附件3(需加盖机构公章),请于2022年1月20日前传真报送。

自查报告,需附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一是自查报告、二是估价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三是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提供登记卡或执业证明材料);四是估价机构所有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估价师人事档案托管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材料,其中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高校教师提供教师证。(材料对应时点为2021年10月9日-20日)。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估价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我局(邮寄地址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1712室,邮政编码200125)。

2、复核检查。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我局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系统”与“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交叉比对,核查估价机构的基本信息、备案条件和等级条件、估价师的注册情况。

3、实地检查和报告抽取。2021年11月30日前结束,检查组到被检查估价机构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实地检查,实地检查估价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现有估价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估价机构汇报自查自纠情况,检查组对估价机构的经营情况、估价师的执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检查内容进行核查,出具实地检查意见。

报告抽取,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所有估价机构均需抽取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或者咨询报告)用于质量评审,按照2020年自然年度、2021年自然年度、2019年自然年度的顺位抽取。报告由我局在估价机构提供的目录清单或者本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

4、报告评审。2021年12月下旬结束,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随机配对评审报告,每份报告有三名专家评审;评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5、结果公告。具体时间另定,一是将检查合格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二是将估价报告评审结果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三是将检查结果情况在行业内通报。

三、组织安排

本次检查由我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为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检查组,由我局牵头并带队,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部分估价机构共同参与,具体负责实施检查工作。成立评审委员会,由我局牵头,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和行业内部分专家共同参与,负责对报告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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