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包含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甘肃省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上述材料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或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
第十三条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预审推荐至省住建厅,再由省住建厅复核推荐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查,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查意见,将审查合格的项目推荐至省住建厅,省住建厅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复核。一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三)申报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四)申报项目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规定;
(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绿色建筑审查专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绿色建筑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专家审查,以保证绿色建筑审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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