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应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八条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九条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实行统一编号。证书编号由甘肃省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甘肃省编号28,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2022年认定的第1个2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28-2-P-2022-1。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项目应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推荐、审查。
绿色建筑标识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申报单位注册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省、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标识管理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不能通过系统进行认定的特殊项目,应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二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申报单位应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公共建筑,可通过与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实时上报运行指标。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收回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上篇:
下篇:
ricn real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