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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日期:2020年12月24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18年5月30日,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县扶贫办主张的需要申报、建议和由上级决策的正当行政程序不能成为无法履行职责的理由。判决:县扶贫办履行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补贴项目相关程序职责,并采取相关措施追回已拨付给广锋合作社的扶贫补贴资金。判决生效后,县扶贫办积极履职,将广锋合作社伪造材料骗取扶贫项目补贴的相关情况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扶贫补贴项目,针对拨付广锋合作社的136.68万元国家扶贫项目补贴,责成县扶贫办联合县财政局,启动追回程序。目前,县扶贫办已追回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补贴90余万元。

枣强县院以本案为引领,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具有类似违法情形的16个入股分红类的扶贫项目督促启动法律程序,追回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补贴5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扶贫项目补贴使用的精准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针对地方有关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检察机关本着权责对等和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三定”方案,准确认定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坚决提起诉讼,增强监督的刚性。庭审中加强说法释理,争取法院支持,作出认定职责部门具有向决定机关申报相关情况的程序性职责的正确判决。同时,举一反三,乘势而上,组织开展专项监督,迅速扩大战果,有效维护了扶贫领域专项资金安全。

广东省蕉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依法履职认定

【要旨】

督促行政机关收回欠缴的费用类国有财产案件中,检察机关应注意辨明行政机关客观上履行不能和怠于履职的区别,当行政机关未采取法定措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6年,广东省蕉岭县鑫某公司在该县兴建了某商住居民小区,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按时缴交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至2018年3月,该公司仍有210.29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交。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初,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蕉岭县院”)在办理另外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鑫某公司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线索。同年2月27日蕉岭县院立案调查,3月7日向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建局(以下简称蕉岭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催缴被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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