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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日期:2020年12月24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某大型房地产集团旗下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的金某置业公司通过网上挂牌方式竞得株洲市区四个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与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四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金某置业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出让合同签订后,金某置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缴清其中两个地块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截至2019年7月,金某置业公司欠缴金额共计高达29584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7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株洲市院)在开展清理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金某置业公司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形,遂于2019年7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及受让地块挂牌出让、签订出让合同、收取土地价款以及催缴等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材料,询问株洲市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约谈金某置业公司负责人以及现场走访,查明: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于2018年3月6日发出催缴通知书、但其未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将金某置业公司欠缴清国有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收缴到位。2019年7月15日,株洲市院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金某置业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多次向检察院咨询合法的追缴途径和措施。株洲市院认真分析研究出让合同,建议该局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该局于10月8日请求株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由金某置业公司缴纳剩余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2019年12月26日,株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金某置业公司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29584万元及违约金10329.27万元。因金某置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裁决,株洲市院继续跟进监督,督促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株洲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监督法院及时执行金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的国有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延迟履行仲裁裁决利息、仲裁费共计4.04亿元。2020年4月23日,上述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缴入国库。

同时,株洲市院以个案办理为引领推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全市清理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专项监督活动,清理出欠缴土地出让金20亿元,检察机关有选择地办理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3件,督促收回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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