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加大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土地供给的基础上,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配合房地产税,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一是进一步丰富投资主体,增加资金供给,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探索新的融资渠道,为保障新住房建设提供定向金融支持。例如以ABS、REITs等直接融资工具从金融市场募集闲置资金,通过项目管理的形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二是适度放宽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
不同城市可以根据该地区近期人口流动情况,因地制宜,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短期内又难以负担商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大学毕业生,以及部分拥有特殊技能的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保障性住房。
三是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给,对积极提供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助;支持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考虑给予差别化对待。
4.积极探索新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加大力度促进区域间经济均衡发展。
在坚持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目标的前提下,一是可以考虑在中央政府层面增加对财政能力排名靠后地区的财政支持,提高对这些省份的税收返还数量,根据客观需求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数量。二是鼓励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不同城市或区县之间结成形式多样的经济帮扶关系,促进地区间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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