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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加码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日期:2020年12月3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当租客每月按时向银行账户支付租金时,可能不知道,自己已经成为了“消费贷”的贷款人。金融机构早已一次性将年租金支付给了长租公寓运营商,而运营商可能已将这笔钱挪作他用。

这就是所谓的“长收短付”,即收取租客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东租金周期。它与“高进低出”是当前住房租赁市场上颇受关注的乱象。

“高进低出”指的是房东的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相较“长收短付”,两种方式虽略有差别,但在实质上都是把租房做成了金融生意。一些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种种方式预收租金,进行“两头吃”,获取大量现金流。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企业“跑路”无法按时将租金付给房东,房东就可能采取断水断电甚至驱赶租户等极端方式,令租户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为遏制这一乱象,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深圳、成都、西安、重庆等地相继就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发布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开立资金监管账户。

多地发文堵住长租公寓监管漏洞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11月17日发布《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指出,部分长租公寓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问题,已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

该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赁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住房租赁”,不得超范围经营。自然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对于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及经营地等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发出预警信息。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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