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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加码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日期:2020年12月3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当事人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损失。租赁当事人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9月18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从加强从业主体管理、加强房源发布管理、加强租赁资金监管等6个方面,对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在加强租赁资金监管方面,该通知提出,要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租赁资金要纳入监管。具体来看,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及利用住房租金贷款获得的资金应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使用。

该通知还提出,规范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年底前调整到位。

强化租赁资金监管

上述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个别长租公寓企业出现的“爆雷”危机。而危机的源头,直指“租金贷”模式——金融机构将租金贷款一次性发放给长租公寓运营商,租户按月还贷,运营商按月或按季将房租支付给房东。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政策不仅进一步规范了个人二房东,同时强化租赁资金监管,客观上有助于避免长租公寓“高收低出”和“租金贷”模式进行圈钱而“跑路”的现象。

据贝壳研究院统计,近期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在陷入资金链断裂、经营纠纷或“跑路”的企业中,近七成因为“高收低出”和“长收短付”。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认为,在资金监管制度下,一方面会倒逼住房租赁企业进一步核查自身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禁止“长收短付”、违规使用租金贷等行为;另一方面,资金监管制度提高了租赁企业的经营监管门槛,使得不具备运营能力或以短期圈钱投机为目的的企业不再盲目进入,加剧了行业的优胜劣汰,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近年来,长租公寓运营机构对“租金贷”过于倚重。中国房产经纪公义联合会主席胡景晖表示,长租公寓运营商将收来的租金贷款用于“抢地盘”,成为加杠杆的一种方式。应该对沉淀在长租公寓运营机构的资金实行托管或集中存管,减少资金被挪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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