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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加码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日期:2020年12月3日()| 来源:中房网 | 作者: 中房网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当前,有不少住房租赁企业仍存在诱导消费者使用‘租金贷’的情况。”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在租赁市场长期稳定的情况下,暂时看不见“租金贷”的弊端,但一旦市场出现短期波动,租赁企业就会因资金链条断裂“跑路”,房东和承租人就都成了受害者。楼建波提出,应将租赁企业收到的租金和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纳入专项监管账户,并要求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自有资金相匹配。

理性看待行业弊端

事实上,此前,成都、深圳、西安、杭州等地已陆续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通知。

9月11日,成都市出台《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要求自9月11日起,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其中“租金贷”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拨到监管账户。

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就《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深圳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监管账户设立与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应当明确资金用途、提取方式、提取额度、留存比例等内容。

10月30日,西安市发布《关于在我市推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提出,将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监管。企业在开展租赁业务前需与西安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后,监管银行须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监管账户信息。

该通知发布前已注册的“托管式”租赁企业应选择一家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开设唯一监管专用账户,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注册的“托管式”租赁企业应在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开立监管账户。

去年11月,杭州市发布通知称,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要在杭州市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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